關于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告
關于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告
渝公規〔2024〕5號
為切實加強本市低速電動車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聯裝〔2018〕227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低速電動車未納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其產品制動、轉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要求,應當加強監管。本通告所稱低速電動車主要指行駛速度低、續駛里程短,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較低,用于載客或者載貨的三輪、四輪電動機動車(包括老年代步車等),不包括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及《特種設備目錄》中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二、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科學技術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進一步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經信發〔2020〕7號)為在用低速電動車設置的過渡期已經到期,為有序推進我市在用低速電動車“減存量、控增量”工作,切實保障民生,現將低速電動車過渡期延長至2027年3月31日。
三、公安機關會同街道、鄉鎮對本市在用低速電動車集中開展為期6個月的信息碼賦碼工作,向群眾免費發放、粘貼“低速電動車信息碼”,其他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為低速電動車發放、懸掛仿照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號牌式樣制作的號碼牌。
四、鼓勵群眾主動淘汰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低速電動車產品,更換納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合規機動車或者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五、過渡期內,駕駛低速電動車上道路通行,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做到“要賦碼、有駕證、不載人、不營運”安全文明駕駛,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通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依法查處駕駛低速電動車實施闖紅燈、逆行、違法載人、酒駕、毒駕、非法營運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六、對設計最高時速≦25km/h,額定功率總和≦400w,外廓尺寸前后輪中心距≦1.25 m、寬≦0.45 m、高≦1.1m的低速電動車上道路通行,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有關非機動車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其他低速電動車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有關機動車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七、對于違規建設低速電動車投資項目,違規生產、銷售低速電動車,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購買低速電動車,違規占道經營等行為,將依法予以查處。
八、本通告自2024年9月23日起施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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