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公共停車收費政策解讀(補充更新)
經市政府同意,2014年5月23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重慶市公共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渝府辦發〔2014〕55號,以下簡稱《辦法》)。根據《辦法》有關規定,市物價局印發了《關于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價〔2014〕175號,以下簡稱《通知》),為便于社會公眾廣泛知曉和經營者正確理解執行相關政策規定,市物價局對相關政策作出如下解讀:
一、政策出臺的相關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市車輛數量連年攀升,截止2013年10月底,主城區汽車擁有量達76.96萬輛,但停車泊位僅約58.26萬個(含占道停車位4.5萬個),停車泊位缺口約18.7萬個,停車的供需矛盾突出。為進一步加強公共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規范公共停車服務收費行為,保護停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充分利用價格杠桿調控停車需求和停車資源,引導綠色出行,市物價局會同市市政委、市交巡警總隊、市法制辦等相關部門多次開展調研、座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原《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擬定了《重慶市公共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上報市政府,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為貫徹落實《辦法》,市物價局出臺了《通知》,于2014年7月1日與《辦法》同步實施。
二、公共停車收費政策
(一)公共停車場分類
1.按停車場所在區域劃分:商圈內停車場、商圈外停車場。
2.按停車場等級標準劃分:室外停車場、室內特級停車場、室內普通級停車場。
3.按停車場性質劃分:臨時占道停車場、專業經營停車場、配套停車場。
(二)公共停車場等級標準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消費者對停車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市物價局會同市政部門重新制定了停車場等級標準,對停車場的設施設備條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對室內特級停車場地面、墻面、公共衛生間、無障礙車位、充電停車位、停車定位器、無線網絡及通訊信號、停車誘導系統等作了要求。同時,還新制定了室外公共停車場標準。
表1:重慶市公共停車場等級標準
室內公共停車場 |
室外公共停車場 |
|
特 級 |
普 通 級 |
|
有經營管理制度、應急預案;有收費和安保人員,實行24小時服務。 |
有經營管理制度、應急預案;有收費和安保人員,實行24小時服務。 |
有經營管理制度、應急預案;有收費和安保人員。 |
地面進行防塵耐磨處理,標線、標牌、反光標志齊全,安裝停車定位器;內墻及頂面經過飾面分區;車行道與電梯口、安全出入口等功能區域接壤處標注人行道標識。 |
標線、標牌、反光標志齊全,安裝停車定位器;內墻及頂面經過飾面處理。 |
有明確的停車范圍。 |
使用智能化節能照明設備,有應急照明系統。 |
有照明設施及應急照明系統。 |
自身配備或能借助外界照明系統。 |
進出口、主干道安裝監控攝像頭,24小時監控;設置自動化收費系統;為停車場購買保險。 |
設置道閘,實行24小監控。 |
設置道閘。 |
安裝防火報警裝置,有煙感、噴淋、溫度探測器、消防栓、滅火器,消防通道暢通;有語音播報系統;覆蓋無線網絡及通訊信號。 |
安裝有防火報警裝置,消防栓、滅火器、消防通道暢通;覆蓋無線通訊信號。 |
有必備的消防器材。 |
通道單向不得少于4米,雙向不得少于6米;車行道高度不得低于2.2米;車庫配備直通電梯;配置無障礙車位;預留充電停車位;設置公共衛生間。 |
進出口明顯,停車場道路硬化。 |
進出口明顯,停車場道路硬化。 |
停車管理采用信息化系統并預留數據接口;具有停車誘導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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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共停車收費車型分類
根據我國交通行業標準和我市實際情況,將公共停車車輛類型劃分為二輪車、三輪車、小型車、大型車、超大型車。
小型車指載重2噸(含)以下的貨車,載客9座(含)以下的客車。大型車指載重2-10噸(含)的貨車,載客10-39座(含)的客車。超大型車指載重10噸以上的貨車,載客39座以上的客車。
(四)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為調控停車需求和停車資源,引導綠色出行,對公共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一是區分重要商圈內與重要商圈外收費標準。為促使重要商圈內車輛即停即走、緩解交通擁堵,倡導綠色交通出行,重要商圈內實行較高停車收費標準,重要商圈外則較低。二是臨時占道停車區分白天與夜間收費標準。白天停車不設收費上限,在交通暢通的夜間,為解決老舊小區停車位配置不足、居民停車難問題,增設夜間收費標準,并規定收費上限。
1.臨時占道停車收費標準
表2:主城區臨時占道停車收費標準
區域 |
停放時段 |
收費標準 |
重要商圈內 |
白天(8:00-22:00) |
2.50元/半小時.車位 |
夜間(22:00-次日8:00) |
2.00元/半小時.車位 |
|
重要商圈外 |
白天(8:00-20:00) |
1.00元/半小時.車位 |
夜間(20:00-次日8:00) |
1.00元/半小時.車位 |
備注: ①重要商圈范圍以當地政府公布為準。②臨時占道停車以半小時為計費單位的,不足一個計費單位按一個單位計費。③跨時段停車按上述標準分時段累計計收。
例如,小型車臨時占道停放從8:00至20:00,重要商圈內應交納停車費:2.5元×24半小時 =60元;重要商圈外應交納停車費:1元×24半小時=24元;原限時段停車收費:2元×4半小時+4元×10半小時=88元。
2.主城區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表3:主城區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車型 |
停放 |
金額 |
重要商圈內停車場 |
旅游景點室外停車場 |
其它公共停車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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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 |
室外 |
室內 |
室外 |
|||||||
特級 |
普通級 |
特級 |
普通級 |
|||||||
二輪車 |
每小時 |
元/小時 |
1.00 |
1.00 |
1.00 |
|
1.00 |
1.00 |
1.00 |
|
12小時內不超過 |
元/次 |
6.00 |
6.00 |
6.00 |
|
5.00 |
5.00 |
5.00 |
||
24小時內不超過 |
元/次 |
12.00 |
12.00 |
10.00 |
3.00 |
10.00 |
10.00 |
8.00 |
||
小型車 |
每小時 |
元/小時 |
5.00 |
4.00 |
2.00 |
|
4.00 |
3.00 |
2.00 |
|
12小時內不超過 |
元/次 |
20.00 |
15.00 |
10.00 |
|
15.00 |
10.00 |
8.00 |
||
24小時內不超過 |
元/次 |
35.00 |
25.00 |
20.00 |
6.00 |
25.00 |
20.00 |
15.00 |
||
大型車 |
每小時 |
元/小時 |
6.00 |
5.00 |
4.00 |
|
5.00 |
4.00 |
3.00 |
|
12小時內不超過 |
元/次 |
25.00 |
20.00 |
15.00 |
|
20.00 |
15.00 |
10.00 |
||
24小時內不超過 |
元/次 |
35.00 |
30.00 |
25.00 |
12.00 |
30.00 |
25.00 |
20.00 |
||
超大型車 |
≤13米 |
每小時 |
元/小時 |
|
|
|
|
|
|
4.00 |
12小時內不超過 |
元/次 |
|
|
|
|
|
|
15.00 |
||
24小時內不超過 |
元/次 |
|
|
|
|
|
|
30.00 |
||
> 13米 |
每小時 |
元/小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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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00 |
|
12小時內不超過 |
元/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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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00 |
||
24小時內不超過 |
元/次 |
|
|
|
|
|
|
40.00 |
備注:①重要商圈范圍以當地政府公布為準。重要商圈內旅游景點停車收費按重要商圈收費標準執行;重要商圈外旅游景點室內停車收費按其它公共停車場室內收費標準執行。②上述收費標準為最高限價,下浮不限;包月停放收費標準不得高于連續停放30天累計收費總額。③全機械式停車場可按特級收費標準上浮30%,半機械式停車場可按特級收費標準上浮20%收費。④停車收費以小時為計費單位的,不足一個計費單位按一個計費單位收費。⑤住宅區停放時間不足30分鐘的車輛免收停車費,超出30分鐘的,計費時間從始停起連續計算。
例如,小型車在商圈外普通停車場停放1小時收費3元,停放12小時內不超過10元,停放24小時內不超過20元,與原收費標準比未發生變化;在商圈內普通停車場停放1小時收費4元,停放12小時內不超過15元,停放24小時內不超過25元,與原收費標準比有所提高。
3.機場、火車站、軌道交通換乘站和汽車客運站停車收費標準此次未作調整,仍按此前相關政策執行。
項目 |
二輪車 |
小型車 |
大中型車 |
批準 文號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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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國際機場機場 |
室外 |
1小時內 |
2元/次 |
5元/次 |
8元/次 |
渝價〔2010〕175號 |
出租車候客停車場:2元/次;固定車位按月收費的標準在300元內 |
1小時后 |
1元/半小時 |
2元/半小時 |
2元/半小時 |
||||
24小時內不超過 |
20元 |
50元 |
60元 |
||||
室內 |
1小時內 |
3元/次 |
7元/次 |
|
|||
1小時后 |
1元/半小時 |
2元/半小時 |
|
||||
24小時內不超過 |
30元 |
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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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火車站和火車北站 |
|
1元/半小時 |
2元/半小時 |
3元/半小時 |
渝價〔2013〕4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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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小時內不超過 |
35元 |
70元 |
100元 |
||||
“P+R”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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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乘時段內 |
換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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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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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價〔2013〕424號 |
換乘時段:每日6:00至次日0:30 |
非換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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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半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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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乘時段外 |
|
|
4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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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策銜接
為實現新老收費政策的平穩過渡,已收費的停車場經營者應按《通知》要求,在9月1日前將確定的收費標準,報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明碼標價監制手續,重新制作收費公示牌。在重新辦理明碼標價監制手續前,仍按原收費標準執行。
三、公共停車收費價格管理形式及管理權限
(一)管理形式
1.機場、火車站(一等及以上客運站)、公交軌道交通換乘站等配套停車場和臨時占道停車點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原為政府定價的碼頭、景點、國家投資修建的公共停車場等調整為政府指導價。
2.主城區以外的賓館酒店、寫字樓、商場、餐館、娛樂場所等配套停車場(不含商住混合停車場)和專業經營的停車場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3.其他公共停車場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原收費政策對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醫院、圖書館、體育館、大專院校等公共停車場收費未作明確規定。因這類停車場不收費或收費低,周邊寫字樓和住宅小區車輛長時間占用車位,而前來辦事、看病、借書的群眾沒有車位停車。為規范管理,將除政府定價、市場調節價管理以外的所有停車場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二)管理權限
實行政府定價的,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布。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主城區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指導價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布;主城區以外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指導價標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自行確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自行確定。
四、重點關注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適用范圍
《辦法》的政策規定適用于全市所有的公共停車場停放機動車及人力三輪車、電動三輪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收費。
上述“公共停車收費政策”中表2、表3收費標準適用于主城區。
(二)關于重要商圈
《辦法》規定主城區重要商圈的范圍由當地政府確定公布。當地政府未確定公布重要商圈范圍的,停車場經營者不得執行重要商圈內的停車收費標準。
(三)關于免收費政策
《辦法》規定住宅區停放時間不足30分鐘的車輛和執行緊急任務時的制式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搶修救災車,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享受減免政策的車輛免收停車費。其中,住宅區停放是指在住宅物業和商住混合物業區域內室內外停放。
(四)關于停車位物業服務費
車位物業服務費應由車位產權人向物業服務企業交納。其收費標準按物業服務收費相關規定執行。車主交納了車位租金后,不再交納車位物業服務費。
(五)關于機械(半機械)與非機械停車位混合型停車場收費
能獨立劃分區域并單獨計費的,可分別按各自標準收費;不能獨立劃分區域并單獨計費的,按就低原則收費。
(六)關于明碼標價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按規定明碼標價,在停車場入口或收費區域顯著位置設立停車收費公示牌,停車收費公示牌的格式、內容和顏色由市物價局統一制定,市民可通過公示牌底板和字體顏色了解停車收費性質和類別,例如,收費公示牌為藍底白字的為政府指導價停車收費,黃底黑字的為重要商圈內臨時占道停車收費,白底黑字的為重要商圈外臨時占道停車收費。
五、政策查詢咨詢和舉報投訴途徑
(一)政策查詢
公眾可登陸重慶價格信息網(/)查詢有關政策和公開信息。
(二)政策咨詢
公眾可撥打收費政策咨詢電話67512115咨詢相關政策。
(三)舉報投訴
對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停車收費價格違法行為,公眾可進行投訴舉報,舉報電話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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