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今日起正式施行!電動自行車出行、停放、充電不能再“任性”
《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今日起正式施行!電動自行車出行、停放、充電不能再“任性”
3月1日起,《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始施行,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記者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了解到,《辦法》對電動自行車出行、停放、充電等方面有相關規定。
“任性”駕駛,面臨處罰
安裝遮陽傘、不戴頭盔、接打電話……2月28日,記者在天元區長江廣場觀察發現,路上行駛的不少電動自行車存在上述現象。而《辦法》對這些“任性”駕駛行為制定了處罰規定。
《辦法》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規定、非機動車通行規定。還應當在指定位置懸掛合法有效的號牌;在夜間或者遇有雨、雪、霧、霾等低能見度情況行駛時,應當開啟照明燈,減速慢行;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不得在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的區域;不得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分散注意力、妨礙安全駕駛;不得駕駛拼裝、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以及其他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行為。
違法上述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拒不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車輛。
電動車停放充電不能再“任性”
《辦法》規定,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層門廳、樓梯間等室內公共區域和消防車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電動自行車。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發現“任性”停放、充電現象,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等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可以向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學校、醫院、展覽館、公園、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民用機場、體育館、影劇院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建筑、公共場所建設單位和居民住宅區及其他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許可以及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非機動車停車場地及充電設施。非機動車停車場地及充電設施應當按照規劃用途使用,禁止擅自占用、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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