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布了《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日前,湖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布了《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登記后才能上路 鼓勵投保
據悉,該《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備腳踏騎行功能,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可以持有效購車發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源憑證,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臨時上道路行駛。電動自行車登記不收取費用,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同時,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
只能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辦法》規定,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16周歲。因身體健康等原因導致駕駛能力欠缺的,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除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規定、非機動車通行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指定位置懸掛合法有效的號牌;
(二)在夜間或者遇有雨、雪、霧、霾等低能見度情況行駛時,應當開啟照明燈,減速慢行;
(三)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四)不得在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電動自行車;
(五)不得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的區域;
(六)不得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分散注意力、妨礙安全駕駛;
(七)不得駕駛拼裝、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
(八)其他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行為。
禁止加裝改變外形結構
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
《辦法》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維修、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
(三)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速度裝置,使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
(四)除安裝兒童安全座椅外,加裝車篷、車廂、座位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
《辦法》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道路通行安全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充電器、蓄電池等配套零部件生產、銷售和維修的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電動自行車停放場地及充電設施建設標準,督促指導電動自行車停放場地及充電設施配建,督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加強物業服務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管理。
電動車應有序停放
根據《辦法》,電動自行車在公共場所停放,應當有序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內;沒有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區域的,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影響市容環境。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可依法處罰、扣留車輛
《辦法》還規定,電動自行車在公共場所停放,應當有序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內;沒有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區域的,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影響市容環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依法予以處罰;能夠確定駕駛人的,依法對駕駛人予以處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通知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并告知其在30日內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電動自行車仍然上道路行駛,被發現后拒不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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