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機動車登記規定》
《上海市非機動車登記規定》的原文內容如下:
上海市非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非機動車登記工作,加強非機動車道路交通管理,維護本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注冊登記
第八條 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第九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身份證明;
(二)符合國家財政規定的非機動車銷售發票;
(三)非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四)電動自行車通過3C認證的證明;
(五)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申請注冊登記的,應當提交本市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后,應當確認車輛,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對符合本市非機動車登記條件且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當場登記并發放非機動車號牌。
申請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還應當明確車輛是否用于快遞、外賣等網約配送活動。對用于快遞、外賣等網約配送活動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核發專用號牌。
第三章 變更登記
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非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申請變更登記:
(一)所有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號碼變更的;
(二)所有人住所地址變更的;
(三)所有人聯系方式變更的;
(四)車輛顏色改變的;
(五)更換車身、車架的;
(六)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七)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更換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動力裝置的;
(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需要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交驗車輛,并提交身份證明等證明、憑證。屬于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非機動車行駛證。屬于第十條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非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第四章 轉移登記
第十二條 已注冊登記的非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自非機動車交付之日起十五日內,由現所有人向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申請轉移登記。
第十三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現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非機動車行駛證;
(三)非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后,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對符合非機動車登記條件且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當場辦理轉移登記,收回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核發新的行駛證,原號牌不變。
第十四條 人力三輪車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第五章 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 已注冊登記的非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一)非機動車滅失的;
(二)非機動車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三)非機動車被盜的;
(四)非機動車不再使用的;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申請注銷登記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身份證明;
(二)屬于被盜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憑證;
(三)屬于遺失、滅失或者不再使用的,應當提交情況說明或者證明;
(四)屬于因質量問題退車的,應當提交非機動車制造廠或者經銷商出具的退車證明。
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后,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辦理注銷登記業務,并在非機動車計算機登記管理系統中錄入注銷登記信息;屬于被盜的,在非機動車計算機登記管理系統內簽注被盜信息,停止辦理該車的登記等業務,被盜非機動車發還后,予以恢復。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自登記為專用號牌之日起每滿五年的,其所有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身份證明和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查。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對車輛的制動器、動力裝置等安全性能進行檢查。車輛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其所有人應當對車輛進行維修。專用號牌功能損耗的,收回原號牌并換發新的專用號牌。
第十八條 非機動車號牌損壞、滅失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換領或者補領。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交驗車輛,并交回損壞的非機動車號牌。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后,應當確認車輛,審查提交的證明,收回損壞的非機動車號牌,并補發、換發非機動車號牌,原非機動車號牌作廢。
第十九條 非機動車所有人發現登記內容有錯誤的,可以要求登記地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更正。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確屬登記錯誤的,更正相關內容。需要更正非機動車號牌記錄信息的,應當收回非機動車號牌,重新予以核發。
第二十條 非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辦理登記和相關業務。代理人申請辦理非機動車登記和相關業務,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非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
第二十一條 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請辦理非機動車登記和相關業務,應當向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登記的每輛非機動車建立檔案。非機動車檔案包括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非機動車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申請登記時提交的證明、憑證,以紙質檔案形式保存。
第七章 附則
本規定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2日。
請注意,以上內容僅為《上海市非機動車登記規定》的主要條款,具體細節和執行標準可能因實際情況而有所調整。如需了解最新、最全面的信息,請訪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的官方網站或相關權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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