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鄭州電動車上牌政策
《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業經2020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非機動車管理,規范生產與銷售,保障道路交 通安全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鄭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下稱辦法)。
購買電動車,因不符合標準或未經認證不能上牌,銷售者應退貨
辦法所稱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驅動,上道路行駛 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 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辦法所稱市區,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除縣(市)、上街區以外的區域。
非機動車銷售者應當依法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它標識。電動自行車銷售者還應當驗明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經銷電動自行車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產品合格證明等。消費者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因不符合標準或者未經認證而不能正常登記上牌的,銷售者應當給予退貨或者更換,并依法進行賠償。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拼裝非機動車
(一)拼裝非機動車; (二)在非機動車上加裝、改裝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裝電動 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限速裝置等更改非機動車技術參數影 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行為; (三)在非機動車上搭篷,加裝掛架、音響、高音喇叭、燈光,加 裝或者改裝座位等改變非機動車外形結構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行為。
未經登記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已經納入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號牌。未經登記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增設登記辦理點、鼓勵實行帶牌銷售等方式,為市民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提供便利。電動自行車登記實施細則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員不戴安全頭盔的,最高罰50元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接受處罰。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電動自行車未按規定登記上道路行駛的,處以50元罰款;
盜用、冒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的,收繳號牌,處以50元罰款;
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號牌,號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損、遮擋號牌的,處以警告或者20元罰款;
駕駛非機動車有牽引動物、手持撥打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影響安全駕駛行為的,處以20元罰款;
駕駛拼裝的非機動車,或者駕駛加裝、改裝等改變外形結構或者更改技術參數影響行駛安全的非機動車,責令改正并處以50元罰款;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員不戴安全頭盔的,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非機動車載物未采取加固措施,發生貨物散落、飄灑等影響道路通行情況的,處以20元罰款。
非機動車停放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未按照規定設置明顯的停放服務標識牌,標明收費價格標準、停車服務時間段、經營者信息和監督投訴電話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佩戴明顯標識或者證件、出具收費憑證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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