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湖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停車設施建設,提高停車資源配置效率,維護機動車停放者和停車設施經營者或管理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65號)、《湖南省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54號)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97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依法利用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經營者或管理者為機動車有序停放和場地占用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公共停車場是指供公眾停放車輛的場所,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業主停放車輛的場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眾臨時停放車輛的場所。
第三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經營者或管理者,以及機動車停放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資格;
(二)具有合適場地,設有明顯的車輛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標志和標線;
(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負責車輛有序行駛、停放和車輛安全,并對停車場所的設備設施進行維修養護,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安全防范、崗位責任等規章制度。
第五條 機動車停放者在接受機動車停放服務后,應根據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交納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六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機場配套停車場收費標準;市(州)、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所轄區域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施細則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并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工作。
第七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
(二)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停車場的建設;
(三)貫徹交通管理政策,調節車輛行停秩序,促進疏導交通;
(四)維護機動車停放者和停車設施經營者或管理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制定,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根據城市發展要求,綜合考慮資源占用成本、設施建設成本、經營管理成本、市場供求、社會承受能力以及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等因素,按照路內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內、白天高于夜間、中心城區高于周邊地區、高峰時段高于非高峰時段、非住宅停車高于住宅停車原則,實行差異化定價,有效調節機動車停車位供求關系。
(二)按照車輛占用場地面積的大小、停車場場地類型、地理位置、服務條件和車輛停放時段的不同,實行類別差價、地段差價、時間差價,并可根據供求關系實行累進或遞減等差別計費辦法,同一區域收費標準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九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區別不同停車場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定價形式管理。
第十條 下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一)以下機動車停車場由停車場經營者或管理者自主確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1.商業場所(包括商務辦公場所、商場、酒店賓館、餐飲、商業街區、娛樂休閑場所、商住綜合樓等)配套的停車場或停車泊位;
2.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的專業停車場(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建筑紅線內或配套停車場除外);
3.向社會開放的企業(不含銀行、保險、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企業)單位內設停車場;
4.物流中心、專業批發市場配套的停車場;
5.其他除住宅小區停車場和實行政府指導價之外的合法設置的收費停車場。
(二)住宅小區停車場區分以下情況確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1.住宅小區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通過前期物業合同約定;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內容。
2.已成立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協商,并經業主大會同意。
第十一條下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指導標準,停車場經營者或管理者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自主確定具體執行收費標準:
1.機場、車站、碼頭、公交樞紐站及軌道交通換乘站、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
2.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體育場館、銀行、保險、電信、供水、供電、供氣等)面向公眾開放的內設停車場;
3.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投資的停車場和市政工程附屬停車場;
4.保障性住房中產權為當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的內設停車場;
5.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第十二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停車實際占用的停車泊位數收取。收費標準以每輛小型汽車計費,其他車型比照所占小型汽車車位計費,摩托車(電動車)按不超過小型汽車收費標準四分之一收取。
第十三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計費方式,根據停車條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計次、計時、包月、包年的計費方式。
公共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原則上應實行計時收費為主的計費方式,實行計時收費應具備電子計時設置或建立人工計時的操作程序。按小時計時收費的,從車輛進入停車場開始計時,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費。按次收費的,每次按12小時計算。
第十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或管理者申請實施屬于政府指導價管理范疇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申請正式文書;
(二)土地、房屋使用權屬證明(驗原件、存復印件);
(三)規劃總平面圖及停車場庫總平面圖(驗原件、存復印件);
(四)停車場泊位和監控設施布置圖,以及場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圖;
(五)停車場經營、管理者身份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居民身份證等資格證明復印件);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需提供公安交警審批備案的資格證明復印件;
(六)停車場管理制度;
(七)成本測算情況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價格主管部門受理屬于政府指導價管理范疇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申請后,對符合政府指導價收費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和當地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規定,在法定時限內完成材料審查、現場勘察、核準收費標準。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方案應通過網絡或媒體向社會公示,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對不符合收費條件的,依法將申請資料退還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機關事業單位及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停車收費應以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與辦理業務有關車輛的停車需求為目的,同時要有利于促進停車場建設。
(一)機關事業單位及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停車場,在保障與辦理業務有關車輛在辦理業務合理時間內免費停放的前提下,可對其他停放車輛實行計時累加收費。
(二)部分公立醫院停車位特別緊缺的,為保障急救車輛、搭車就診車輛、短時招呼探視病人車輛的順利通行,可對超過規定免費停放時間的車輛實施收費。
第十七條機場因建設投資較大,且航班波動易致多個高峰時段,為了鼓勵乘坐公共交通,加速車輛周轉,對進入機場停車場的車輛,實行計時收費的1小時內最高收費標準8元,1小時后每增加1小時按低于5元的標準收取。實行計次收費的每次不得超過10元。進入機場停車場停放的車輛每天每車最高不超過50元。
第十八條在保證交通順暢,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和城市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單位和個人為公眾開放專用停車場,實行錯時錯峰停車,為社會提供停車服務。
鼓勵按政府有關規定設置臨時性免費停車場。
提倡機關事業、公用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益性場所和經營性場所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公立醫院應鼓勵職工車輛院外停放,為就診車輛停放提供方便。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結合各個公立醫院類別、門診量大小、車位周轉率、區位情況等,在聽取患者和醫院方意見的基礎上,科學、合理確定就診車輛停車的合理免費時間;住院病人家屬憑住院探視卡(或住院相關憑證),對同一輛車同一天內多次出入實行優惠;各市州可選擇部分停車設施比較完善的公立醫院,開展就診者憑當日就診憑證或住院患者憑當日出院結帳憑證免費停車試點,在取得一定經驗后,再在條件相當的公立醫院實行。
第十九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一)在人工值守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無人值守期間,在自動計費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或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明確的其他免費時段停放的車輛;
(二)進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辦理業務合理時間內并能提供相關憑證(如會議通知、辦理業務的回執、交費票據等)的車輛;
(三)進入住宅小區不超過一小時和業主搬家的車輛;
(四)除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樓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停放15分鐘以內(含15分鐘)的車輛;進入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停放30分鐘內或由當地價格部門規定的免費時間內的車輛;
(五)執行任務的軍、警車輛和消防車、有標識的行政執法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郵遞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殯葬車;
(六)各類非居住區停車場對持有本人殘疾人證、駕駛證和車輛行駛證的殘疾人駕駛的本人專用車輛;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第二十條 停車時間超過規定免費停車時間的,不享受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優惠,計費時間從車輛進入停車場起計算。
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樓的免費時間,屬于市場調節價范疇的由經營者或管理者確定;屬于政府指導價的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執法部門在執行公務中暫扣的車輛,暫扣期間車輛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由執法部門承擔。執法部門通知車主領取扣留的車輛,車主逾期未領取產生的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由車主自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或管理者應當在停車場入口處和交費處醒目位置,按規定公示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有關內容,包括:車型分類、計費時段、收費標準、服務承諾、監督機關及價格舉報電話等,方便群眾監督。沒有按規定公示的,不得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進出停車場,停車場工作人員應提供停車時段記錄,并向交費的機動車停放者提供合法的專用收費票據。不提供合法收費票據或者超過收費標準收費的,機動車停放者有權拒絕交納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二十五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市場監管、公安、住建、財政、城管等部門的溝通協作,認真做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對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或管理者、以及機動車停放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及時協調有關部門進行查處。建立城市停車設施經營者或管理者信用記錄,逐步建立以誠信為核心的監管機制。
第二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未按照本辦法管理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責令糾正。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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