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草案的起草說明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方案》及省市關于電動自行車全鏈條交通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為我市電動自行車全鏈條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遵循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則,我局起草了《西安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草案)》,現就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出臺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我市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增長迅猛,但相應的管理制度有所滯后,與此相關的管理環節問題日益突出:
(一)據陜西省電動自行車掛牌管理系統統計,截止2024年5月,我市已登記掛牌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約376萬輛,由原西安市非機動車登記備案系統辦理登記備案的電動自行車約154萬余輛(由于電動自行車新國標于2019年4月15日起實施,這部分備案車輛絕大多數屬于超標電動車,隨著時間推移正在逐漸自然淘汰);2019年9月24日陜西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平臺啟用,原西安市非機動車登記備案系統停用,截止今年5月,在省級管理平臺中登記備案的超標電動自行車140余萬輛,合規電動自行車82萬余輛。
(二)由于電動自行車輕便靈活,機動性較強,很多市民群眾優先選擇電動自行車作為出行交通工具,但在給市民群眾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道路通行和停放帶來沖擊,導致電動自行車各類交通違法、亂停亂放等交通亂象較為突出,為提高車速私自篡改限速設定或改裝行為屢見不鮮,因充電造成的火災事故時有發生。
(三)現行法律法規關于電動自行車的管理規定不完善、相關概念模糊、管理主體責任不明確。例如,未掛牌的超標電動車屬性模糊,缺少駕乘人員應當佩戴安全頭盔,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等管理規定,以及生產、銷售行為、停放、充電等,均缺乏明確規定。
(四)根據我局對我市各大電動自行車銷售市場調研情況,普遍存在銷售者將電動摩托車、輕便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摩托車等機動車,作為電動自行車進行宣傳銷售的行為,很多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銷售者誤導購買了此類車輛,并當做電動自行車進行使用,給交通安全工作帶來較大安全隱患,特別是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很多當事人對車輛屬性認定問題存在較大爭議。
(五)按照2019年4月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工信廳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我省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原定于2022年6月30日陜西省超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結束,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但考慮到超標電動自行車存量較大,涉及利益群體眾多,經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省公安廳聯合省市場監管局、省工信廳于2022年6月13日發布了《關于延長超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的通告》將超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延長三年至2025年6月30日,過渡期延期屆滿后,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有鑒于此,有必要通過發布規范性文件建立健全我市電動自行車相關管理活動的管理規定,明確各管理環節主體責任、法律義務及法律責任,規范電動自行車使用,切實保障市民群眾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電動自行車管理提供依據,并為我市電動自行車立法提供實踐基礎。
二、立法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四)《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五)《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六)《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七)《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
三、規范性文件發布工作準備情況
前期,按照市人大2022年全市立法工作計劃,我局啟動了電動自行車管理地方性法律法規的立法工作,牽頭起草了《西安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草案)》,經多次意見征求和會商研究后報市人大審議。最終因省級層面延長了電動自行車過渡期,市人大對草案中止了審議。
2024年,國務院安委會牽頭,在全國開展了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我局按照省市工作安排,起草了《西安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在起草過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經過前期管理經驗的沉淀探索和經驗積累,并借鑒北京、上海、南寧、河北、漢中、廣州等多地非機動車、電動自行車管理立法、發布規范性文件及執行情況,結合我市實際,不斷調研論證和修改完善《草案》內容,力求做到立一條,解決一個問題。二是2023年1月份至2024年5月,我局多次對我市傘塔路、太華路、北關、土門、文景路等電動自行車銷售市場進行了實地調研,初步了解掌握了我市電動自行車銷售現狀和存在的問題。三是前期我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已關閉,為強化電動自行車源頭登記管理,我局立即開發了“西安市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并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上線,并采取增設網點、帶牌銷售等方式,最大限度給予群眾良好的服務。四是于近期就《草案》征求了各市級部門意見建議,并基本采納。
四、規范性文件發布的可行性
為規范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登記行駛、停放充電、事故處理等管理環節,強化源頭管理和日常監管,廣西、廣東、河北、海南、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市及南寧、成都、廣州、漢中、榆林等城市相繼制定并頒布實施了非機動車或電動自行車的管理條例、管理辦法、管理規定等地方性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在明晰政府各部門監管職責的基礎上,明確了相關環節的管理規定,體現社會共治理念,對進一步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
五、擬規范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本《草案》的適用范圍。
(二)明確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依法規范,保障安全、方便群眾,疏堵結合、協同共治的管理原則。
(三)規范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行為,特別明確了不得將屬于機動車屬性的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三輪摩托車等車輛,作為電動自行車進行宣傳銷售。
(四)明確了禁止實施電動自行車改裝、拼裝行為。
(五)完善電動自行車停放規定,明確停放要求和禁止停放的區域以及管理責任部門。
(六)就電動自行車充電和消防安全問題進行了規定,并明確監管職責。
(七)明確合標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處置依據。
(八)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電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鼓勵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佩戴安全頭盔,鼓勵淘汰、置換超標電動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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