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你的“小電驢” 西安起草《西安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向社會征求意見
2025/3/17 8:50:18點擊:
7月26日,西安市公安局發布關于征求《西安市電動車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通告,針對規范西安市電動自行車管理公開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8月9日,為期15日。
西安已登記掛牌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約376萬輛
西安市公安局針對《西安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草案的起草說明中稱,據陜西省電動自行車掛牌管理系統統計,截至2024年5月,西安市已登記掛牌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約376萬輛,由原西安市非機動車登記備案系統辦理登記備案的電動自行車約154萬余輛(由于電動自行車新國標于2019年4月15日起實施,這部分備案車輛絕大多數屬于超標電動車,隨著時間推移正在逐漸自然淘汰);2019年9月24日陜西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平臺啟用,原西安市非機動車登記備案系統停用,截至今年5月,在省級管理平臺中登記備案的超標電動自行車140余萬輛,合規電動自行車82萬余輛。
由于電動自行車輕便靈活,機動性較強,很多市民群眾優先選擇電動自行車作為出行交通工具,但在給市民群眾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道路通行和停放帶來沖擊,導致電動自行車各類交通違法、亂停亂放等交通亂象較為突出,為提高車速私自篡改限速設定或改裝行為屢見不鮮,因充電造成的火災事故時有發生。
全國多地屢次發生電動車安全事故
相比轎車的“鐵包肉”,“肉包鐵”的電動自行車一旦發生事故,則會出現較高的群死群傷風險。
7月7日,貴州畢節市發生一起慘烈的道路交通事故,貨車與電動車相撞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3人受傷,當地居民稱騎電動車的4個人系堂姐弟,最大的只有14歲,最小的5歲。
此外,火災危害也在電動車事故中具有極高占比。因電動自行車車身、圍擋、坐墊普遍采用高分子可燃材料。如果是樓道內的電動車火災,起火后90秒一樓溫度可達200攝氏度,120秒后電動車開始爆炸,濃煙將會籠罩整個樓道,會釋放大量有毒煙氣,并迅速蔓延,短時間內就會致人中毒窒息死亡。
4月9日,上海閔行區一小區門口發生電動自行車自燃,造成室外停放的2輛轎車、9輛電動自行車及1輛自行車燒毀燒損。經閔行公安分局、閔行區消防救援支隊核查,發生自燃電動自行車所裝載使用的60V鋰電池系違規改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閔行公安分局已對該車車主李某處15日拘留,并處人民幣500元罰款。
2023年2月2日,四川省廣安市某小區一住宅發生火災,經現場消防救援人員的奮力營救和滅火成功救出全部被困人員,但遺憾的是,經醫院確認其中4名人員已無生命體征,最令人惋惜的是,遇難4人中有3名兒童,經調查發現,起火原因為當天晚上電動平衡車在客廳充電,且無人看管,電動平衡車發生鋰電池故障熱失控引發火災,從而導致了一家7口4人死亡,3人受傷的慘劇。
漢中、榆林等地已頒布相關地方性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
我國是電動自行車生產、消費大國,社會保有量已達3.5億輛,2023年規模以上企業累計生產電動自行車4228萬輛,電動自行車已成為群眾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4月2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消防救援局聯合印發《電動自行車行業規范條件》《電動自行車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加強電動自行車行業管理,強化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安全,推動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在規范電動自行車行業的同時,國內多地也在不斷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登記行駛、停放充電、事故處理等環節進行規范,強化源頭管理和日常監管。截至目前,廣西、廣東、河北、海南、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市及南寧、成都、廣州、漢中、榆林等城市相繼制定并頒布實施了非機動車或電動自行車的管理條例、管理辦法、管理規定等地方性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在明晰政府各部門監管職責的基礎上,明確了相關環節的管理規定,體現社會共治理念,對進一步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
誠然,西安現行法律法規關于電動自行車的管理規定,的確存在不完善、相關概念模糊、管理主體責任不明確等問題。例如,未掛牌的超標電動車屬性模糊,缺少駕乘人員應當佩戴安全頭盔,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等管理規定,以及生產、銷售行為、停放、充電等,均缺乏明確規定。
鑒于此,有必要通過發布規范性文件建立健全西安市電動自行車相關管理活動的管理規定,明確各管理環節主體責任、法律義務及法律責任,規范電動自行車使用,切實保障市民群眾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電動自行車管理提供依據,并為西安市電動自行車立法提供實踐基礎。
征求意見稿涉及生產銷售、停放、消防安全、事故等方面內容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本次公布的《西安市電動車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包括總則、生產和銷售、登記、停放和通行安全、消防安全以及監督管理六個方面的內容。
《規定》明確,電動自行車的概念,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備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兩輪自行車。
《規定》擬規范的主要內容有:
(一)明確本《草案》的適用范圍。
(二)明確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依法規范,保障安全、方便群眾,疏堵結合、協同共治的管理原則。
(三)規范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行為,特別明確了不得將屬于機動車屬性的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三輪摩托車等車輛,作為電動自行車進行宣傳銷售。
(四)明確了禁止實施電動自行車改裝、拼裝行為。
(五)完善電動自行車停放規定,明確停放要求和禁止停放的區域以及管理責任部門。
(六)就電動自行車充電和消防安全問題進行了規定,并明確監管職責。
(七)明確合標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處置依據。
(八)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電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鼓勵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佩戴安全頭盔,鼓勵淘汰、置換超標電動自行車。
新建住宅應當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換電設施設備
今年2月27日,西安市消防安全委員辦公室發布過一份西安市關于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法律責任的通告,其中涉及處罰的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規定。
此次《規定》中,對于電動自行車充電要求和消防安全等做出了嚴格規范。其中提到,電動自行車充電時,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建筑內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連廊、樓梯間、安全出口及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二)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不得上樓入戶,不得進入電梯轎廂;
(三)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四)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消防設施、器材;
(五)不得在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民用建筑架空層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
(六)不得在人員密集場所非集中停放充電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
電動車該去哪里充,一直以來都是市民關注的焦點,同時也是市民確切需求所在。
《規定》中提出,新建建筑應當按照國家、地方有關規范和標準,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換電設施設備;已建建筑未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的,有條件的應當規劃相對集中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換電設施設備;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劃定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和充電區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指導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鼓勵新建住宅小區同步設置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電設施。
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對于電動自行車經常出現的各類交通違法、亂停亂放等交通亂象,《規定》中提到,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掌握車輛性能和駕駛技術,在規定位置懸掛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遇行人橫過道路時,應當減速避讓。
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駕駛電動自行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禁止行為方面,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下列影響通行安全的行為:
(一)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二)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
(三)逆向行駛;
(四)醉酒駕駛;
(五)駕駛時扶身并行或者相互追逐、競駛、競技、駕駛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為;
(六)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機動車專用高架橋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影響通行安全的其他情形。
特別提示:
征求意見時間為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8月9日,為期15日。
聯系電話:029-86755132(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傳真電話:029-86755125 郵箱:ddcglgd@163.com
郵寄地址:西安市交警支隊(太白南路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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