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辦法》
根據2022年6月1日起實行的《東莞市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辦法》關于停車收費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收費經營的停車場應當在停車場投入使用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系統提交下列基本信息資料:
(一)管理者和管理人員基本信息;
(二)停車位類型、數量;
(三)停車位平面示意圖;
(四)臨時停車場場地產權人同意使用場地證明;
(五)收費經營的停車場的具體收費標準。
收費經營的停車場基本信息資料發生變更或者停業、歇業、關閉的,應當自變更或者停業、歇業、關閉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停車信息管理系統內相關信息資料的更新。
第二十四條 收費經營的停車場經營者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服務規范:
(一)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在顯著位置設置停車場標示牌、收費標價牌,公告停車場名稱、收費標準、車位數量和監督電話等信息,明確管理要求,并依法公示;
(二)按規定收取停放服務費;
(三)提供合法有效的發票;
(四)對進出車輛進行登記,并引導車輛按順序出入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
(五)制定管理制度,明確發生水險、火險、盜竊、搶劫及交通事故等險情時的緊急應對措施;
(六)無正當、合理理由不得拒絕提供車輛停放服務;
(七)采用計算機計費管理的停車場,應當確保視頻監控、出入口控制、車牌識別等管理設備正常使用,并通過全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系統實時傳送泊位信息、車牌識別信息、車輛進出時間、收費標準、視頻監控、車輛抓拍等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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