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關于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告》政策問答
一、哪些車輛屬于低速電動車?
答:《通告》所稱低速電動車主要指行駛速度低、續駛里程短,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較低,用于載客或載貨的三輪、四輪電動機動車(包括老年代步車等),不包括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及《特種設備目錄》中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低速電動車未納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其產品制動、轉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屬于低速電動車碼?
答:不屬于。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屬于非機動車,是指專為下肢殘疾人設計,全部由駕駛人上肢操縱,有動力裝置驅動專供下肢殘疾人單人代步,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機動輪椅車》(GB12995)的正三輪輪騎車。該類車輛應按照《重慶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規定(試行)》(渝公交巡規〔2022〕3號)相關規定,需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申領非機動車號牌后才能上道路通行。
三、旅游觀光車等特種車輛是否屬于低速電動車?
答:不屬于。旅游觀光車等特種車輛屬于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及《特種設備目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主要包括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叉車等,該類車輛不能上道路通行。
四、通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來,全國范圍內大量群眾購買低速電動車作為交通工具,但該類車輛未納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其產品制動、轉向與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不能登記上牌、購買交強險,機動車年檢等管理制度難以實施,使用低速電動車上路通行存在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風險,根據工信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相關文件要求,需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五、延長過渡期的原因是什么?
答:目前我市為在用低速電動車設置的過渡期已經到期,但群眾在用的低速電動車仍然較多,為有序推進在用低速電動車“減存量、控增量”,切實保障民生,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聯裝〔2018〕227號),將我市低速電動車過渡期延長至2027年3月31日。
六、低速電動車粘貼便民二維碼的作用是什么?
答:為保障在用低速電動車使用人合法權益,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做了統一樣式的低速電動車便民二維碼,通過便民二維碼可以方便群眾及時準確查找事故、失竊低速電動車。
七、發放便民二維碼收費嗎?
答:不收費。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對在用低速電動車集中開展為期6個月的便民二維碼發放工作,按照“一車一碼”的形式向群眾免費發放、粘貼。
八、駕乘低速電動車上路通行按照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管理?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聯裝〔2018〕22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于外觀尺寸、設計時速等技術參數未超過合規電動自行車相關技術參數的低速電動車(具體為設計最高時速≦25km/h,額定功率總和≦400w,外廓尺寸前后輪中心距≦1.25 m、寬≦0.45 m、高≦1.1m)上道路通行,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有關非機動車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對于其他低速電動車上道路通行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有關機動車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九、過渡期內駕駛低速電動車上路通行是否可以不遵守交通規則?
答:不可以。過渡期內,駕駛低速電動車上道路通行,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文明駕駛,過渡期滿后不得上路通行。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將依法查處駕駛低速電動車闖紅燈、逆行、搭載多人、酒駕、毒駕、非法營運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十、違規生產銷售低速電動車是否會被查處?
答:對于違規建設低速電動車投資項目,違規生產、銷售低速電動車,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購買低速電動車,違規占道經營的行為,由市場監管、經濟信息、城市管理、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等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 上一篇: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關于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告》政策解 2025/1/8
- 下一篇:《重慶市公安局關于印發重慶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的通知》政策問 202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