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區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解讀
2025/3/8 8:41:33點擊:
《蘇州市區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蘇州市針對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下是該辦法的詳細內容歸納:
一、制定目的與指導思想
- 目的:鞏固文明城市創建成果,倡導低碳出行,推進綠色交通,規范停放服務收費行為,增進社會和諧。
- 指導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從民生優先、造福百姓出發,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為目標,完善管理機制,規范收費行為,維護停車秩序,體現利民便民惠民。
二、管理原則
- 倡導免費停放:城市人行道、公共廣場、政府機關和政府主辦的圖書館、博物館、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場所配套設施屬于社會公共資源,所有人均有權免費公平享受。商業、服務業配套的停車場地也應提供免費停車服務。免費停車按照“誰屬地誰管理”、“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落實“門前三包”責任,保證停車有序、行路方便。
- 滿足寄存需求:對于確需提供寄存服務的場所,要明確收費主體、嚴格審批程序,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實行有償服務。服務收費標準主要體現設備設施等管理成本、看管人員等人工成本、賠償責任等風險成本。有償停車服務應當承擔看管責任,保證車輛停放安全。
三、價格分類管理
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區分不同性質,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三種價格形式,實施分類管理。
- 公共資源政府定價:利用人行道、公共廣場等公共資源設置的非機動車停車場地提供有償服務的,實行政府定價,經營單位和收費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 公共服務政府指導價:國有控股公司投資建造的公共場所配套停車場、街道、社區所屬物業用于停放車輛的場地,實行有償服務的,其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 業主自治協商定價:住宅區(含商住樓、辦公樓等)內屬于業主共有物業提供非機動車有償停放服務,已建立業主委員會或其他業主自治組織的,由物業共有人自治組織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收費標準,并約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入分配辦法;尚未建立業主自治組織的,應征得大多數業主同意后協商定價。其有償服務收入的使用,應當接受全體業主監督,主要用于彌補成本。
- 商業投資自主定價:商業投資建設的非機動車停放場所提供有償服務的,由投資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其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定價。
四、定價權限與監管責任
- 定價權限:各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審批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逐步建立能夠靈活反映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的定價機制。
- 監管責任:各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健全責權一致的監管體系。
五、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核準
- 條件:提供非機動車有償停放服務應當符合具有依法取得的停車服務和經營資格、具有合適的車輛停放場地和明顯的停車標志或設施、具有專職人員現場管理、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車輛賠償制度等條件。
- 程序:提供非機動車有償停放服務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停車場所在地的區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區價格主管部門受理后,經材料審查、現場勘查、核準定價方式、審批收費標準、監制收費價目表(牌)等程序,于規定時間內辦結。
六、收費行為規范
- 管理制度:非機動車有償停放服務實行“收費給票、憑票取車,一車一票、損壞賠償,持證上崗、票據合規”的收費管理制度。
- 明碼標價:提供車輛有償停放服務的單位,必須在停車場地醒目位置明碼標價,公示收費主體、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
- 收費標準執行:收費員必須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維護停車秩序,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嚴禁只收費、不服務。
七、協同配合與共管停車秩序
公安、市容市政、工商、稅務、物價等相關部門要彼此支持,緊密配合,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共同管理非機動車停車秩序。
該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實施,有助于規范蘇州市區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停車秩序,保障市民的切身利益,同時也有助于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和管理水平。請注意,該管理辦法可能隨時間有所更新或修訂,建議在實際應用中參考最新的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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